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嚴格意義上來說,Weegee算不上是一位藝術家,後人賦予他的作品各種解讀,認為他超越了當時傳統的拍攝觀念、也最大程度的接近了部分人性。而事實上,Weegee既沒有學過什麼藝術表現手法,也根本沒在意。那些年,他只是把拍照當作一種謀生方法,因為總有人會想要那些照片。
Weegee只拍攝犯罪現場, 把兇殺案現場的影像賣給個人或媒體,獲取收入,就是這麼簡單。他的拍攝方式非常單一,一臺4×5畫幅的Speed Graphic,以及閃光燈。
1944年的《勒死一個4歲幼童的16歲強姦犯》,是Weegee的代表作,後被評為「美國劃時代的經典照片」。
Weegee的攝影生活類似於記者,一起兇殺案發生,他便要在第一時間趕往現場,有時候比員警到得還要早。他並沒有給這些紀實照片注入象徵意義或是隱喻,他只是以專業地獲取消息、跑腿、拍攝、交付。
總是拿來和Weegee做比較的有兩個人,一是Diane Arbus。 Arbus比Weegee晚生了二十餘年,人們會把他們相聯系起來,完全是撇除了背景,只覺得兩者影像畫面給人相同的驚愕感。另一位是匈牙利攝影家Brassal。很巧合,Brassal與Weegee在同一年出生(1899),Brassal以拍攝巴黎的多重夜生活而聞名,在當時,拍攝夜間的畫面還有一定的技術限制,Brassal卻超越了這樣的黑暗。
1976年,雜誌《ARTFORUM》刊登了一篇名為《《夜之光》(Night Light)的文章,專門拿Brassal與Weegee的來年各種功能黑暗做對比。現實中,Brassal是位實實在在的藝術家,他對藝術有系統的認識,對自己的作品有著深刻的追求。
而再看Weegee,即使在他因為案發現場照片而成名後,他還是大言不慚地說:我就是想要三個東西:錢,地位和女人。
長久以來,他的身份和藝術一點關係也沒有,他是這個城市裏的務工者,奔跑在淩晨,與剛下夜班的清潔工相遇。正是因為他對自己的定位是如此平凡,他的「新聞照片」才會如此深入人心。有一些媒體不滿他的照片,因為在拍攝案件時,不拍消防員,不拍那些在新聞攝影中必要的環境表述,他上來就是拍屍體,就跟一位路過的普通市民所關心的重點一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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